校学(2010)12号
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晚自习时间
第一条 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19:00—21:00。
第二章 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必须按时进行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上晚自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按照《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晚自习开始后,学生应自觉维持自习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第四条 学生着装应得体,注意文明礼貌,禁止穿拖鞋、背心等进入教室,禁止带各类食物进入教室。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桌椅等公物,不得在桌面上乱写乱画;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清洁,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
第六条 对晚自习时间不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的学生,一旦被巡查人员发现,将登记在册,以旷课论处,并向各院系通报。
第三章 专兼职辅导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每周到班次数不少于2次(包括班会课),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专职辅导员每周到班次数不少于3次(包括班会课),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第八条 专兼职辅导员深入班级,主持班会及主题班会课,班会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主题班会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第九条 班会课结束后,专兼职辅导员要督促学生继续晚自习,到晚自习结束。
第四章 院系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班级晚自习巡视工作,安排院系领导、专兼职辅导员到班级检查。
第十一条 各院系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要到班级检查专兼职辅导员到班、学生晚自习等情况,掌握本院系晚自习整体状态。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充分重视班会及主题班会课建设,加强对各班级班会及主题班会课开展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班级严格考勤,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调动班干部积极性,更好地管理晚自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五章 晚自习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由各院系负责晚自习考勤及管理工作,每周五将考勤情况报校学生处,确保学生晚自习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由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晚自习情况抽查和专兼职辅导员到班情况考勤。
第十六条 晚自习的检查考核情况列入学生个人、班级、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等四个量化考核中,对于未按要求上晚自习的个人以及未按要求上报晚自习考勤情况的院系,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