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0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管理理念,预防自杀、自残、伤害他人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心理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以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黄山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其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育科学学院、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保卫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生的心理危机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并参与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工作。每次处理心理危机事件,至少有3名心理咨询教师参与。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五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指遭遇重大生活事件,认知、情绪、躯体或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日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的学生。按照危机状况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将其分为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和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对象两类。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因此出现严重情绪困扰的学生,作为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给予重点关注:
1.患病情况:(1)现患有或曾患有精神疾病,且对人、对己不构成严重危害的学生;(2)现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或慢性病,且社会功能未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2.遭遇突发事件:(1)遭遇性侵犯、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等刺激性事件的学生;(2)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较大影响的学生。
3.既往史: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成员有自杀史、精神病史的学生。
4.人格方面:(1)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的学生;(2)人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如长期偏执、多疑、严重缺乏安全感、易冲动、控制欲极强等。
5.家庭方面:家庭关系紧张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如亲子关系不良、家庭经济贫困、父母离异、单亲、孤儿、家人长年患病或突发重病等。
6.学业方面:学习压力较大的学生,如大一出现首门不及格科目、大二大三出现多门不及格科目已经达到被学校劝退监界点、或毕业班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
7.人际方面:人际关系长期失调、近期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社会支持系统不良的学生。
8.情感方面:个人情感受挫的学生,如失恋的学生。
9.成瘾行为:(1)长期网络成瘾,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学生;(2)酒精或违禁药物使用过量的学生。
10.大一新生心理普测筛查出的轻度心理障碍的学生。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给予紧急干预:
1.近期有自杀意念(如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表露过自杀计划、突然把个人有重要价值的物品送人等)或有自我伤害行为的学生。
2.近期有明显精神病理性表现(如妄想、幻觉、严重躁狂、持续抑郁等)或存在明显的行为紊乱以及无法解释的异常行为的学生。
3.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4.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尚未治愈,且对人、对己存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学生。
5.患有严重躯体疾病、社会功能受损且个人主观体验极其痛苦的学生。
6.大一新生心理普测筛查出的有中度或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
第四章 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第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经常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院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珍爱生命,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新生心理健康测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预防和转化工作;
(2)重点人群的排查。每年组织对应届毕业班不能毕业的学生的排查、对大一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排查、对人际关系非常困难学生的排查等。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汇报、评估、反馈制度。
(1)班级学生干部和心理委员负责对心理危机的上报工作。对有异常情绪和行为表现的学生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给辅导员、班主任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
(2)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如发现有心理状况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立即以电话的形式,向院系、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24 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3)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工作时间内接待学生的咨询(特殊情况例外),处理来访学生的心理危机;此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工作人员还应24小时开通热线电话,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
(4)心理咨询老师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诊断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院系,将存在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要分情况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干预。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于怀疑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相关院部须要求家长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做好离校前的监控工作。
(3)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视其严重程度相关院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马上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配合家长联系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3)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报告校保卫处,进行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院部要第一时间报告校保卫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配合家长联系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三条 危机事件紧急处理之后,相关院部要积极联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动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工作。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并进行跟踪调查,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跟踪监控。学生心理危机过后,要继续做好心理关注工作,防止反复。
(1)各院部应对复学学生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恶化,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掌握心理状况,并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2)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评估,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