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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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科(20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职务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师生员工所取得的并由黄山学院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管理。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在岗人员以及在我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专利工作由校科研处归口管理,职务专利权的转让或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的实施由校科研处负责组织洽谈。

第四条  专利负责人、相关学院(科研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专利权保护、管理和实施转化工作。

专利负责人是指有权代表全体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处置相关专利权益的技术完成人。

第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理学校专利权(包括申请权、实施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

侵犯学校专利造成损失的,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归属权属于学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以黄山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承担校内各类科研立项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五)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六)本校职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图书资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包括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意以黄山学院名义申请专利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与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和合作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学校和合作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学校与其它法人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研究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明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约定。

第九条  校内单位在接收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时,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他们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向国内外派出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时,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以及可能在接受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课题组在发明创造中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等技术秘密或其它相关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各学院(研究机构)应建立相应保护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章  专利权申请与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专利法规要求的发明创造应申请专利保护。更适合以技术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应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相关技术方案或新设计拟申请专利的,应在其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答辩、成果鉴定、公开使用、展示、基因库注册等方式)公开之前提出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新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的,应以黄山学院作为权利人提出申请。根据合作研究合同(协议)需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联合提出申请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通过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提出专利权申请,提高专利权申请质量和效率。通过代理申请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与学校有长期专利代理关系的,可由校科研处与其签订总委托合同,并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专利负责人应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确定并向学校科研处备案相关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填写《黄山学院专利申请审核表》。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创造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一经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

发明人或设计人涉及外单位人员的,应确保不引起权属纠纷。

第十七条  专利负责人应按学校要求向校科研处备案专利相关材料。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等原件文件材料经学校科研处统一登记、备案后移交学校档案部门管理,借阅使用。

学校建立公开的科研信息平台发布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信息。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及维持专利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专利负责人负责缴纳,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或自理,学校不予支付专利申请或维持费用。

第十九条  专利负责人决定不再缴费维持相关职务专利权的,应在专利年费缴费期满的前两个月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学校科研处在设立的公开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专利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为该专利权续费,并享受由此产生的转化利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职务发明专利发展专项奖励基金,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教师职务评聘等工作中需要进行成果评价的,按照发表论文成果与职务授权专利成果并重的原则进行认定。

学校对于我校教师的非职务授权专利成果不计算在其科研业绩中。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权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校科研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后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校科研处或实施单位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专利的实施转化

第二十三条  职务专利的实施转化按以下两种主要方式进行:

(一)以技术转让形式开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二十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应以黄山学院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费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研究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费用等)。

转让费数额应经由校科研处及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共同审定。

第二十六条  职务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到校经费,按学校、学院(研究机构或转让推介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415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职务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任何师生员工都可以根据学校科研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职务专利权信息,经专利负责人同意,并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后,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的推介活动。

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成功的,推介单位或个人可获取10%的税前报酬,不再参与转让分配;其转让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发明人(设计人)平均分担。

第二十八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由专利负责人、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和实施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处审核后代表学校授权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向实施单位出具专利无形资产增资决定,实施单位向学校科研处备案专利评估等作价入股或股权增资相关材料后,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实施单位签订专利权转移协议并出具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的,经验资核定的入股作价金额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到款认定,学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成果评价时,视为专利负责人承担同额度的横向科研项目一项。

第三十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独立承担国家、地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业化示范工程等计划科研项目的,学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成果评价时,视为相关专利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额按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所占股份比例核定。

专利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所承担的相关项目材料。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科研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