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200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山学院就读的所有住校全日制学生、函授生、进修学生及短期培训人员等。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 学校在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中,不断更新改造学生宿舍基础设施,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改革学生宿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的学生公寓氛围。
第五条 学生宿舍只作学生集体住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二章 入住及退宿管理
第六条 凡黄山学院录取的新生及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人员,均可凭入学证明及相关证件向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申请住宿,在按标准缴足住宿费后,到指定的住宿楼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住宿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核定的标准,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标准调整时,将在校内及时公示。
第八条 入住学生凭住宿缴费票据到指定宿舍楼办理入住手续。并交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填写住宿登记卡,在指定的宿舍入住。未经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学生不得随意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九条 住校学生如要求不在学生宿舍住宿,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辅导员、所在院系和学生处签署同意意见,方可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已在学生宿舍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在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第十条 非特殊情况,中途不办理退宿。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持学校有关部门证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到下一学年,复学后向宿舍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申请,重新安排床位。退学学生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因参军需要退宿者,除履行正常的退宿手续外,学校将退还该生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复员后仍回学校就读的,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和缴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宿舍管理中心办妥退宿手续,在指定的日期内离校并搬离所有个人物品。离校时要交还学校配发使用的钥匙、家具等,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对恶意破坏公物者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中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未报到、退宿、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将直接给予调整,相关院系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假期中需要留校的学生须经院系、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留校住宿手续。未经批准留校的学生不予安排住宿。
第三章 宿舍内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义务负责本宿舍的内务、卫生、美化工作。每个宿舍推选寝室长一名,寝室长负责带领全室成员按“宿舍内务管理要求”做好内务管理工作,安排值日生,制定宿舍文明公约。
第十六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值日生要每天打扫宿舍。宿舍内应保持门窗、墙壁、地面、洁具、家具等清洁卫生;做到无积尘,无痰迹,物品摆放整齐。倡导无烟宿舍,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做到宿舍内文明、整洁、美观、有序。
第十七条 每天要将室内垃圾用塑料袋装好,放在宿舍指定地点,由保洁员统一及时清扫。做到不乱扔乱放垃圾,不从高处抛散垃圾,不乱扔杂物倒污水。
第十八条 不在宿舍内养猫、狗等宠物。不在非指定地点贴广告、启事等。不在宿舍墙上、家具、门、走廊上乱贴、乱涂、乱画。必须在墙上张贴的东西要用透明胶粘贴,禁止使用胶水、浆糊进行粘贴。
第十九条 不在宿舍内打球、踢球、溜冰;禁止吹口哨、怪叫、起哄、摔瓶子、放鞭炮;禁止传播观看黄色淫秽书刊、影碟片及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赌博、酗酒、打架、闹事。休息时间不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和高声播放音乐,避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发生。
第二十条 宿舍内、楼道中及公共过道上禁放自行车和其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第四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攀越围墙、窗户阳台,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嬉闹、推挤、倚靠等。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现火警及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110、校保卫处及宿舍管理员报警。
第二十三条 严禁破坏和挪用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设施。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注意用电安全,养成离开宿舍就拔掉电源插头、关闭电源开关的良好习惯。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等电热器具和酒精炉、液化气炉、煤炉等各类明火器具烧开水、煮食物。不准私装插座、私拉电线、床上缠绕电线;不准在床上吸烟、点蜡烛等明火。宿舍内发现禁用物品,将予以没收,并通报所在院系。造成事故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离开宿舍随手关门。房门、抽屉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丢乱放,不要随意借给非本室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不准带陌生人进入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人员。直系亲属、亲朋好友探访,须凭有效证件在本楼值班室办理探访手续,需要留宿的须在校保卫处办理手续。发现擅自留宿者,将留宿人员交保卫处处理,并给予相关寝室人员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注意防盗。宿舍内不要存放过量现金(一般在200元以内),不要泄露自已的存折、银行卡密码。假期中要将个人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或委托他人保管。如果宿舍发生失盗,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本楼管理人员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宿舍内推销、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要及时报告本楼管理员、学校保卫部门。不准学生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和从事各项商业活动,一经发现,将没收商品,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入宿舍大门应携带有效证件,自觉地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夜间锁门后进入宿舍的必须凭学生本人的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十条 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经同意,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宿舍。22:30分锁宿舍大门后,禁止学生互走宿舍,或采取翻墙、攀爬方式进入本人或他人宿舍。
第三十一条 假期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居住在宿舍内。批准留校的学生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来访人员须在被访者所住楼值班室登记,交验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证件。学生休息时间不会客。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家具、卫生间设施等,均是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财产。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个人使用的家具归使用者保管,室内公用设施、设备由住在同一宿舍的学生集体保管。自然损坏,及时报修,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除按物品价值的2—3倍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爱护宿舍内的200卡校园电话、线路、网络、设备。不得用电话骚扰他人,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宿舍管理员或相关部门报修。宿舍内不得随意安装宽带、有线电视天线等。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由维修工必须尽快给予修复,不得擅自修理。
第三十六条 用电实行定量管理,一室一表。超量用电费用由宿舍人员自付,电价执行黄山市的居民生活用电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