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0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定稳定,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家及安徽省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应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以预防为主,认真做好安全教育、预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黄山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实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团总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学院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坚持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八条 学校、院系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性、制度化,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九条 各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和不同校区环境等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四章 校园安全
第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黄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维护宿舍区安全,自觉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出示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并服从管理员的检查。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2、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及危险品。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3、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除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外,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燃点蚊香,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上。
4、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环境,严禁向楼下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嬉闹、推挤、倚靠等。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不得在宿舍楼道打、踢球。
5、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不随处放置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贵重财物自行保管,关闭好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
6、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学生应自觉配合检查和询问。学生有违规违纪时,应主动纠正并接受处理。
7、携带物品出楼,应自觉接受管理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8、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等),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盗或从事其它一切违法行为。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按交通标志缓速行驶;驾驶须注意安全,严禁飚车和违规载人。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组织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审查,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组织外出参观、旅游等集体活动,须按照《黄山学院学生出游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审批完成,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游泳必须到正规管理的游泳场所,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严禁私自到无规范管理的水域游泳。
第十九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或其它人员应迅速协助学校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与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当地公安、消防等单位取得联系,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该报请辅导员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处备案。获准外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其在校外的非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必须全部返乡,并不得提前返校。因学校工作需延迟离校或提前返校的,应该报请辅导员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处备案后,会同后勤管理部门作出安排。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报院系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者要充分估计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预案,必须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并建议为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学生不得以中介形式组织学生出外务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定长假期间,学生离校前必须向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安全。返校后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必须在规定时间返校。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文章,不得散布各种谣言。不得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不得传播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
2、不得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不得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
3、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
4、不得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保护好各自上网帐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
第七章 其它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俭学活动,要注意自身安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和其它不宜继续在校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九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由于本人违反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或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活动(野游、野浴、务工等)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假期、毕业离校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病身亡或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身亡责任的,学校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发生意外身亡事故的,学校可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有关规定负责丧葬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事故致残的学生,学校认定其生活能够自理、并能坚持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可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学校指定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癫痫的学生,或者其行为已经无法自制或者有危害他人和集体安全倾向的,学校对其进行休学或退学处理,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学生离校事宜的办理并承担其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上级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四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其它补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