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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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暂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03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辅导员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体专职辅导员

二、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一次,在年终考核后进行,每次评选人数一般控制在全体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5%左右,并适当考虑各个层次人员的结构比例。

三、评选条件

(一)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工作态度、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实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学工部、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团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辅导员考核领导组。各院系组成由书记、院长(主任)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考核小组,负责本院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三)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辅导员的考核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个人自评占20分,学生评议占20分,院系考核占40分,学校考核(学生处具体负责)占20分。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填写《黄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一)》;

(二)学生评议。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黄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二)》,然后取平均分,对他们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三)院系考核。院系考核组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并填写《黄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三)》;

(四)学校主管部门考核。学校主管部门考核由学工部负责实施,并填写《黄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四)》;

(五)学校审核。根据辅导员的自评、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按权重进行汇总,报学校考核领导组审批;

(六)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公布辅导员的考核结果。

五、奖励方式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学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得优秀辅导员荣誉的个人颁发证书,享受100/月的津贴,发放期限为10个月,享受期一年。个人获奖后在工作中失职的,随时取消奖励。

六、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按照《黄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院学(20047]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