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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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发(20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人、教育人的重要职责,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学校各级领导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4、辅导员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课堂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文明离校等专题教育和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认真抓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指导协调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

5、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做好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管理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学生成长、成才有关的工作;参与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及其他突发事件;做好学生的学习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6、辅导员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学习和主动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进网络、进社团;切实提高工作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感染力。

7、辅导员要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党课、团课等课堂教学工作,每周24课时为宜。

三、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

8、合理设置辅导员岗位。学校按照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目前不足部分配备兼职辅导员。

9、明确辅导员选拔标准。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有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10、严格辅导员选拔和聘任程序。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选聘考核领导组,通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对象为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中品学兼优的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对新选聘辅导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导师制,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11、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辅导员工作;专业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原则上必须有辅导员工作经历。

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12、强化辅导员的教师、干部双重身份,落实辅导员的教师、干部双重待遇。对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体制,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学校应当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享受培养同等待遇。要象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13、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在职称评审时,应向专职辅导员倾斜,实行评聘指标单列。评审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处理重大问题的能力,课时方面可以低于学校规定要求。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

14、建立辅导员职务晋升制。本科毕业担任专职辅导员四年,研究生毕业担任专职辅导员三年,且考核优秀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享受副科级待遇后,再连续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两年以上,且考核优秀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可以享受正科级待遇;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工作量饱满,工作实绩突出,且考核优秀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可以享受副处级待遇,满十五年以上者可以享受正处级待遇。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辅导员工作实绩和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

15、开展辅导员专业、职业双重培训。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并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坚持岗前培训、骨干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相结合,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发展、学生党团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及职业生涯规划等专业化、职业化的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16、每年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组织辅导员到国内外进行交流、考察和学习深造。积极推荐优秀的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学科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所涉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和专业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他们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17、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双重领导。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

双重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18、学校和院系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配备指导教师,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科研等方面对他们给予指导和关心;要根据院系及专业特点探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创新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新机制,逐步实现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目标。

19、学校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究。每年举行一次学生思想工作理论研讨会,每位辅导员都要参会交流,并至少提交一篇论文参加年会优秀论文评选。另外,每年举行一次学生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20、成立辅导员工作指导组并加强指导,为辅导员开展互相学习和交流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为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值班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21、严格辅导员工作制度。专职辅导员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十个一工作:

1、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

2、每周对所带年级随堂听课一次,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3、每周必须走访一次学生寝室,每学期走访一遍所带班级的全部学生寝室,学校和院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辅导员到学生公寓值班,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

 

4、每周向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一次本人所带年级的学生工作情况,有问题随时汇报。

5、每周召开一次年级学生干部会议,研究、部署学生工作;

6、每周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所带年级各方面的情况;

7、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所带年级主题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总结、安排班级工作;

8、每学期及时与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欠费、身体心理患有疾病以及擅自外宿的学生家长联系一次,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9、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10、每学年至少撰写或发表一篇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文章。

以上各项工作均要求有记录、汇报提纲和文字材料。

22、坐(值)班制度。因工作时间的特殊性,辅导员坐班的时间与行政办公时间可不作同步要求,但专职辅导员每天必须坐班。

23、完善辅导员考核体系。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院系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辅导员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课堂教学、工作研究、工作实绩以及相关部门检查记录,通过个人述职、学生评价、院系考核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辅导员进行全面考核。

24、强化激励措施。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要与职务(称)晋升、培训研修、表彰奖励等挂钩。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并同时把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组织评选,统一表彰奖励,统一兑现政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予以解聘,关系放到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26、专职辅导员一经聘任,即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四年(一届),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专职辅导员在聘期内不得转岗,确因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报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后,由校党委会研究批准。辅导员转岗本着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原则,并按待转岗位要求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27、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8、各院系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