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7) 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深化学校改革,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切实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安徽省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二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按照有关规定由校教代会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工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评议干部的工作方案,并提请执委会讨论通过;
(二)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实施,并汇总代表评议意见;
(三)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评议结果;
(四)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五)研究、解决评议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章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学校处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和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改革意识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及协调能力,决策能力等;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服务意识和民主作风;
(五)廉洁勤政情况;
(六)办事效率、工作效益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四章评议方法和步骤
第七条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议对象的确定由教代会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前1个星期通知被评议人。
第九条 对被评议人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书面测评、测评时实际到会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如实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每个领导干部的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告校党委,供党委作为考核、奖励、使用干部和党内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的认定:
(一)民主测评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民主测评优秀率在60%以上为优秀,80%以上给予表彰;
(三)民主测评不称职率30%以上为不称职,50%以上给予戒勉、降职或免职。
第十三条 必要时,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亦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形式,征求群众的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干部的评议结果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评议的原则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干部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修改权归学校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