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黄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中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择优、效益”的原则,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佘权、分级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校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审计处、后勤服务集团、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承担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招标采购行为;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三)审议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立项和招标文件;

(四)审议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重大投诉事项;

(五)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报告;

(六)研究和决定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学校招标采购事宜;

(七)其他需要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订和修订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八条  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类别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如机构变动或部门职责调整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校办公室负责办公设施、车辆、党建、三全育人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含维修)、教材、实验实训耗材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所有采购项目的资金审核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含维修)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技防设施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六)总务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七)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其他零星修缮工程、餐饮服务、公寓设施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八)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运行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十)其他未列入明细的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汇总年度采购计划;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申购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并完成审批手续,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完成采购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办理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的支付及退还保证金等工作;

(四)保证采购形成资产的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预算分级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分散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按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官网进行信息公告。

(二)学校统一采购

除商城采购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校级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学校统一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信息公告。

(三)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除商城采购、行政通用办公家具、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外,校级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完成申报审批手续后,一般由申购单位按规范自行采购,完成申报审批手续后,一般由申购单位按规范自行采购。

工程类项目除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自行采购外,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含科研采购)按照规定在“采资一体化服务平台”“自购公示”模块进行信息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执行第三方网络平台采购的项目无须“自购公示”。

第十二条 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校级限额标准的必须执行学校统一采购。本办法中所指单项采购是指单次采购;批量采购是指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经费预算项目下,采购同品目项目的累计。校级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6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采取将采购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统一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采购项目中对于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采取网络平台采购的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网络平台采购根据申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及采购品目情况,可按以下几种方式执行:

(一)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竞价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网上竞价采购。

(三)网络平台采购可通过黄山学院网上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淘宝网等学校认可的电商平台执行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购单位可在评审现场提出。变更申请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审核未发现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款,也未发现招标程序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按以下预算金额分级处理:

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变更采购方式须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审核,符合变更的项目可直接变更。

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次采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均按流标处理,待完善采购需求后进行二次采购。如为紧急采购项目,申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审核后,可变更采购方式。二次采购仍不足3家的,申购单位需书面申请,经评审专家审核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二次采购仍流标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需求(项目)退回申购单位,待申购部门重新完善采购需求后再另行采购。

第五章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申报人及申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行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采购经办人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转账支付,其中在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采购的,应联系平台供应商提供发票,并保留相关订单及支付界面截图。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申购单位发布采购信息,以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

(二)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打印品目明细。

(三)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申购单位应整理相关采购记录,相关采购材料由申购单位保存,备查。

第六章   特殊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特殊采购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一)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服装、园林绿植、实验用动植物、装裱、设计、模型等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采取市场比选的方式。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比选小组,比选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也可由申购单位根据市场调查结果推荐供应商,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申购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推荐供应商谈判、会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采购项目,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采购。

(三)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采购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为了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包括为了抗击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抗击流感等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的道路建设、水利、电力设施施工、医疗设备等紧急采购活动,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五)实验实训低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由申购单位按照规范自行组织采购。

(六)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所需特殊设备及耗材,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由申购单位按照规范自行组织采购。

(七)使用科研、教研、学科、人才等项目经费,采购科学研究用途的各类仪器、设备、软件、实验耗材、样品测试、出版等相关货物、服务的项目,预算金额6万元(不含)以下,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由项目课题组按照规范自行组织采购。

预算金额6万元(含)以上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相关技术参数难以确定或统一采购成本可能明显高于自行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课题组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由项目课题组按照规范自行组织采购。

工程类项目、涉及车辆、手机等品目的项目不允许自行采购。

(八)学校已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保证与原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升级、优化等服务,只能从原供应商(或生产厂商)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且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由申购单位按照规范自行组织采购。

(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项目,只能从原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售后服务商)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且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由申购单位按照规范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章  合同签订、验收支付及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项目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学校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实施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非政府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包项目由资金占比高的申购单位签订)。服务类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成交)金额货物、工程类3万元(含)以上、服务类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签订合同,中标(成交)金额货物、工程类3万元以下、服务类1万元以下及线上采购项目可以不签订合同。

合同执行线上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五条 验收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建验收工作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对小额或通用项目,可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中标(成交)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支付手续。验收报告于验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

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资料由实施采购部门整理归档。

工程类采购项目资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资料由申购单位整理归档。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质疑并做出答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处理意见做出答复。

学校纪检部门依据其职能对采购活动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依法受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办法,做到采购工作周密严谨、规范有序。

(三)及时组织接受投标、按时开标、及时公布评标结果等相关招标采购工作,如有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自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

(五)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亲属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社会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黄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资〔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