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规章精神,参照我校学生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留学生宗教活动是指留学生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尊重留学生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留学生的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第六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七条 留学生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1.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2.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3.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4.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5.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6.散发宗教宣传品;
7.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八条 留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开展与宗教相关的下列活动:
1.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聚会;
2.在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走廊等校内所有区域张贴、悬挂与宗教相关的图片和文字;
3.在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走廊等校内所有区域进行集体祷告;
4.以宗教活动名义扰乱正常教学计划;
5.要求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支持其参加宗教活动;
6.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
第九条 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的留学生,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