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教学研究
黄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1-01

校教〔2017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审核办法》(皖教高〔20168号)、《黄山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校党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以推进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为主要内容,通过抓好一批具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引导学校教学改革方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学校更好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实验(实习、实训)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团队、高等教育质量品牌基地建设等集体类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规划教材、教学研究、名师(大师)工作室、大学生创客实验室等个人类项目,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创〔20169号)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质量工程的领导机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国家级、省级项目推荐;

(四)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负责项目事项变更等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

(六)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评审采用校内外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校内专家采用回避制原则从专家库中产生,单次评审专家应不少于5人。校内评审专家库由教学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组成。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填写《黄山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报学校批准。国家级、省级项目变更,需另提供项目变更前后的项目成员名单,教务处于每年5月、11月集中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发布项目建设计划和申报指南。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级各类建设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教师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确定立项或推荐项目;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后,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承担质量工程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不能申报新一轮同类项目。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或奖励在资金到位时学校给予一次核拨。无下拨经费或奖励的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或奖励从学校专项资金中专项申报列支。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类别

级别

总经费(万元)

建设周期

集体类

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

25

三年

校级

5

三年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省级

25

三年

校级

3

三年

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

省级

15

三年

校级

3

三年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省级

50

三年

教学团队

省级

10

三年

校级

1.5

三年

个人类

精品资源共享课

省级

2

三年

校级

1

三年

精品视频公开课

省级

5

三年

校级

2

三年

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

省级

5

三年

校级

2

三年

名师大师工作室

省级

3

三年

大学生创客实验室

省级

3

三年

示范性课程改革项目

校级

1.5

三年

规划教材

省级

1

两年

校本教材

校级

1

两年

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重大

10

两年

省级重点

2

两年

省级一般

1

两年

校级重点

1

两年

校级一般

0.4

两年

奖励类

教坛新秀

省级

0.5

奖励类项目无需建设

教学名师

省级

1

教学成果奖

省级特等

1.5

省级一等

1

省级二等

  

省级三等

  

校级特等

  

校级一等

  

校级二等

  

同一个项目获得多级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质量工程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宏观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年度支出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项目单位、教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经费核拨。学校在财务处账户中设立项目专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教务处和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核拨项目年度经费个人类项目经费、奖励类奖金全部拨至项目负责人账户;集体类项目经费20%拨至项目负责人账户,用于调研、论文发表等软建设,80%及配套经费留在教务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下,用于设备购置等硬件建设。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以及用于项目建设的设备购置费用和使用费用;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软件费:指用于课件、课程网站、仿真实验平台等系统的制作费用;

(八)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所需的对外劳务支出。

(九)其他经研究确定可予以支出的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应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提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不定期检查和年度检查验收。不定期检查由教务处根据需要组织;年度检查验收每年年底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验收内容

(一)围绕建设目标,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三)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五)项目经费的落实、配套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验收范围为尚未结题的各类集体类和个人类项目。项目建设期内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项目建设期满需参加结项验收。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可申请延期一年,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延期。经批准延期结项但未能通过结项的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年度检查由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校级及以上项目结项验收和省级以上项目年度检查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公布检查验收结论。年度检查未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交整改报告。结项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延期一年整改;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给予撤项处理。对于作撤项处理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撤消项目等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

第二十五条 有专门建设与管理办法的具体项目类别,依照相关文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黄山学院黄山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1127号)和《黄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教〔2009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