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暂行管理办法
教学研究
黄山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08

校教〔2016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加强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充分利用资源,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特长和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若辅修专业属于另一个学科门类,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5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等。申请双学位,毕业学分一般不低于55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和至少18学分的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条  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应实行班主任管理,负责辅修专业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选课指导。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必备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且已注册的本科二年级学生,建筑学专业可以放宽到三年级;

(二)修满前两学期或四学期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学分绩点在2.0以上,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三)符合开设专业的报名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4月份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包括辅修专业名称、招收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汇总后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申请辅修专业,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初审,教务处研究拟定辅修名单,报学校审批;

(三)学生按规定时间内到开办学院报到,缴费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教学,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如教学任务安排、辅修成绩管理等。

第十条  辅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跨校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单独开班。

第十一条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小学期、双休日和部分晚上进行。辅修开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毕业论文答辩(参照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论文答辩有关规定)以及课程成绩等分别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学习。确因与主修课程教学时间冲突不能听课的学生,可以提出自修申请,但必须参加考试,获得学分。因辅修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成绩明显下滑者,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可依照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开设学院,劝其终止辅修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应到开办学院办理终止修读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辅修计划。辅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申请重修,但不可以补考。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到辅修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及缴费的,终止其辅修资格,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按规定修满学分,由辅修开设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辅修双学位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主修专业已获得学位;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辅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参照《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学生,可向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主修专业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报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收费标准按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以及《黄山学院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校财[2015]11号)确定,每学分80元。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退费办法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目前还不能进行国家统一的学历学位电子注册。但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提供学历、学位的查询和验证。

第十九条  安徽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内的高校互认学分,申请到我校辅修专业的其它高校学生,按本办法管理,由教务处将最终的审查合格名单提交给所在学校。申请到“联盟”内其它高校辅修专业的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开设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