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教学研究
黄山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4-14

校教〔201634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和监督,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工作性质与指导思想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工作是对全校的本科教学秩序、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条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学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教学督导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分别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管理下开展工作学院教学督导组在二级学院(部)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教务处定期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调督导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订本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完成相关督导工作,并于每学期末将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至教务处。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由本人申报,教务处初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学院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部)提名,经教务处审核后由二级学院(部)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八条学校教学督导组原则上应由9名成员组成,涵盖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科。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从学校教学督导组中产生。

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免教学督导员和聘用校外督导员。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忠诚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

3.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群众威望,了解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教学评估能力。

4.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学改革中的新事物。

5.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能胜任督导工作。

6.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退休教师。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二级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组(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员)的权利

1.教学督导组行使职能、履行职责时,各教学单位和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和积极配合;

2.教学督导组可以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期课程表在课前、课后或课间休息时间进入课堂听课和了解学生意见;

3.教学督导组有权向全院师生了解教学管理部门或各教学单位有关教学管理规范和教学改革的执行与开展情况,师生应认真、如实予以回答;

4.教学督导组可以直接向院领导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组(员)的义务

1.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

2.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特别是本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3.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对全校和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与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4.每学期召开1-2次教学督导员全体会议,反馈信息,交流经验。

5.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特别是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及原因,为学校及时进行调控提供依据。

第五章 工作职责及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制订学期教学督导计划;负责召集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负责全面总结教学督导组的学期工作;负责教学督导组相关工作联络等。其全部工作按每学期20学时计算工作量(电话费等其它费用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应参与学校相关的评估与检查,如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考试考核检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检查等工作。对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学条件的利用与改善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督导员参加专项评估按《黄山学院其他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财〔20162号)规定发放评审费。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对课堂教学(含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课)质量进行督导,其目的是全面、及时了解和反馈课堂教学状况,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督导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课重点,向“新人”、“新课”倾斜。学校教学督导员听课按实际听课学时计算,每学期理论课听课为30学时,实验课听课为10学时,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增加听课学时,但原则上不超过应听课时的10%。学院教学督导组听课要求由学院确定。

第十七条 督导组在听课后应与二级学院(部)、任课教师和学生及时交流,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并在“听课记录表”上客观公正地作出评议。评价及反馈工作按每学期10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学校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制度,根据督导工作量给予适当报酬。督导工作量按每学时35元的标准在每学期期末发放。学院教学督导员报酬可在二级分配中体现。

附  则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督导工作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黄山学院教学督导组职责》、《黄山学院教学督导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