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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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7-12

  

第一条学生证和学生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损坏。

第二条学生证和学生校徽在新生入学经学籍查验合格准许注册发给,学生证以后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盖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三条学生证和学生校徽按下列规定发放:

1、凡参加高考统一考试(含成人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取得我校正式学藉的学生,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2、新生入学时,应向所在学院交半身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照片后面,要写上姓名、院、班代号)。各学院到学生处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并负责填写、注册、发放。

3、学生证均应填写有效期限,毕业时收回,如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者也应收回。因病休等原因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另外办理换发手续。

第四条遗失学生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在学生处网站中登录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提示信息完成挂失及补办申请,提交后等待辅导员、学院分管书记审批,并至校报(宣传部)或黄山日报社办理挂失并获取挂失收费凭证。确认审批完成后,请于每周四携带1寸免冠照片1张和挂失收费凭证至大学生事务中心获取证件。

第五条学生证如有损坏或过期应换发的,须同时交回原证。

第六条学生证不准涂改,伪造;不得转借他人。如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证附学生购火车票优惠磁条,优惠磁条由教育部、交通部联合发放,按照每年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下发,原则上每生只有一张。磁条每学年只能充值1次,每次充值最多只能使用4次。以班级为单位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以内,到大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统一充值,逾期或个人不予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