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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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根据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评审时间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严格评议、核查后报学院。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科。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及有关资料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
划拨到获奖学生农行卡中,颁发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学校专项管理基金,不得挤占和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201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