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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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破格评选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根据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评审时间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严格评议、核查后上报学院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科。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及有关资料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拨到获奖学生农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为学校专项管理基金,不得挤占和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2010]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