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术规范制度
黄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5-15


黄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校科〔2016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调动我校科研人员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设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研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各院级单位负责科研项目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所有各类别项目。

第四条  所有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和数量多少,都是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科研经费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向国家、各部委、省级或其他单位申报有关科研项目。科研处在接到科研项目申报文件后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及申报具体要求。各院部、部门应积极动员并组织教师申报,申报材料统一送交科研处。

第六条  项目申报资格:

1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按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执行。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院部、跨校的学术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群体梯队的形成,支持具有发展潜力、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2.双肩挑人员申报科研项目一律通过其业务主管单位申报。

3.作为项目主持人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一批次的项目。

第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参与所有科研项目的谈判和对外签订合同;对重大科研项目,科研处应参与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学校禁止个人或部门私自利用专业之便或职务成果以及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

第四章 立项审查

第八条  申报者对科研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有比较详尽的论证,其中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项目的创新之处等,与此同时,要确定科研项目研究的合作者以及分工、进度预测、经费概算、偿还计划和预期成果等。

课题组应考虑到科学分工协作,一个人组成的课题组一般不予受理申报。

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按照各项目申报要求执行。

教研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科研处在收到院部、部门统一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交于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全面发动、扶持重点、注重成果、提高效益”的原则和学科发展状况,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评议并推荐,对重大项目的评审,必要时采取答辩制度。推荐结果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立项或向上一级部门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评审过程,校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各类项目申报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科研项目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用。经费不得超支使用,超支部分由课题组自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黄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及时填写计划任务书和填报科研经费预算系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研究任务。经费预算编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表及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核定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计划,并对项目经费单独立帐。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批报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报销程序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者应按申报书填写的目标完成各阶段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因客观原因变化需要修改或调整研究计划的,由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改变项目名称或研究方向、增减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人与课题组成员。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主持人所在的院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到校后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拨付至项目账户,中期检查(各阶段研究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不合格的将停止拨款;情况严重的,保留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及追究项目承担人责任的权利,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承担人再次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采用验收、鉴定、中止或撤销几种形式。结题审定权属校学术委员会和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的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和《结题报告书》,并同时提交研究项目的全套资料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结题形式由校科研处和项目下达部门决定。若确定需聘请专家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向校科研处和项目下达部门推荐专家人选5—7人(其中本单位和项目下达部门不得超过2人),供聘请鉴定专家时参考。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要求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进行。以专著、教材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出版的书籍;以调查报告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盖有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印鉴的材料;开发新产品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新产品的图纸与产品说明书。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或教授(博士)启动项目结题方式:以校级项目为基础,主持申请到一项四类以上纵向或横向项目,或者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市级及其以上的科研成果,或者完成一部学术专著,或者2篇学术论文(其中二类论文一篇)。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进行而中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中止或撤消项目研究的申请报告,申述理由和清理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要配合科研处做好科研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八章  成果管理及奖励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为学校和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持有。学校将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对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积极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奖励,并按照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和配套。

为鼓励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产出,学校将对科研成果和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院部、部门予以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2009]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