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科研评审办法
校科〔2016〕17号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处负责的申报数量存在差额评审和推荐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
第二章 科研评审行为准则
第三条 科研评审的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初评、异议处理、会评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严格履行对科研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介入具体评审及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4.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5.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的项目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6.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7.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四条 受科研评审组织者的聘请参加科研评审活动的评审成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平进行评审,并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被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科研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2.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与评审的项目或人选获奖或获准项目提供便利;
3.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在平等的气氛中发表各人的观点和评价意见;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议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条被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科研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申报要实事求是,完成人员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研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不得向科研评审组织者、评审成员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3.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科研评审组织者、评审成员和其他推荐项目或其它完成人员;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科研评审情况和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章 科研评审程序
第六条 科研评审初审采取校内评审和校外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加大校外评审力度。
第七条申报数量存在差额评审和推荐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奖励指标均向一线教师倾斜。
第八条科研评审初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表决,结果上报学校。
第九条所有拟立项或推荐的科研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立项或推荐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科研评审组织者、评审成员和被评审对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违反本办法、妨碍科研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报请学校批准,分别视情况责令其改正、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者获奖的资格;涉嫌违纪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评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