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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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结算卡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级财务单位和二级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是货币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货币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各学院、部门在学校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地安排经费支出。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各级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货币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对外经营投资、对外联合投资等,应当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不得随意向校外单位借出款项,需要向外借出资金的,须有合法的借款合同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各学院、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一)填写相关单据。经办人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应当填写相应单据向审批人报批,填写时注明款项的来源、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会议通知、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支付单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相应支出项目是否有预算;对应项目资金是否有额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对审核后的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五)记账和稽核。记账人员应当对收支凭证进行复核,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稽核人员对编制完成的记账凭证进行稽核,主要核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相符,经济科目、功能科目、会计科目、项目名称等是否正确等。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严禁未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业务,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支全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日常零星收费应当通过POS机和校园一卡通进行,不具备POS机和校园一卡通收费条件的,可少量收取现金。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任何学院、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擅自挪用公款。

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使用现金结算,不属于现金及公务卡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

(二)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如邮寄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用、差旅补助费等;

(三)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第十五条在现金开支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或借款的,须书面说明理由,5000元以下(含5000元)须经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签,100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原则上现金借款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报销冲账手续。

第十六条现金和POS转账管理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盖章后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或POS转款业务。

(二)现金和POS转账出纳首先要对凭证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数字不符、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付款。办理付款业务后,要在付款凭证上盖付讫签章,并加盖出纳员印章。

(三)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天结账后将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如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清,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找原因,妥善处理。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应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五)对库存现金、POS转账卡和有价证券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不得丢失。

(六)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严守密码,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保险柜不得为他人代放现金。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取得的资金须及时存入单位指定账户,并登记入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二)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登记银行存款台账,编制《银行余额平衡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并经主管会计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于年底和会计凭证一起保存。

(三)单位的“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四)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交会计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票据存根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送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五)通过网银结算的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高于50万元的,应当由两人办理支付业务;单笔金额高于50万元的,应当由三人办理支付业务。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转账介质和支付密码,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六)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四章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结算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出纳根据票据特点,设立登记簿进行分类记录,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撤销或学校命令收回其独立核算权时,应向财务处交回财务印章和空白发票、支票等。如不按时交回导致遗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财政厅的批复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学校开设账户时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批复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预留印鉴手续,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支出分类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省财政厅的批复,根据不同的支付主体和支付类型,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四条 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将财政一体化申请支付数余额与账面余额进行对账,并按财政资金和非税资金分类核对,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年终根据财政一体化平台综合查询模块进行业务核对,准确无误后,将零余额账户额度进行注销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应当不定期检查校内各核算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二十七条定期组织盘点查库,检查现金账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是否相符。检查是否有私设小金库行为,对出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定期组织与货币资金结算相关的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检查,检查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是否符合规范。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三十条加强会计凭证和账务的日常复核和年终稽核,重点核查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越权限审批行为。

第三十一条定期检查出纳与审核、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人员的岗位设置情况,检查有无混岗现象。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应提交审计、纪检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