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黄山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2-1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院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院部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黄山学院章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决策机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一至二周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与院长(主任)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及需要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原则上,以党务工作内容为主时,会议应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内容为主时,会议应由院长主持;或由书记、院长商定主持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一般由院部秘书负责或安排专人负责。

第九条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本院部内公布和通报。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院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院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院部人才培养、毕业实习、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院部党的建设有关情况,研究决定院部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进修培养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院部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和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工作,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研究决定助学助困工作,研究决定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九) 研究制定院部岗位津贴、奖金分配、收入分配、大额资金使用等方案,研究经费使用和仪器设备购置、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问题。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本院部干部的推荐、考核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院部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二)交流、通报院部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三)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院部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院部有关工作人员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送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院部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会议准备。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五条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

第十六条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若问题重大紧急,要及时请示校领导后再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而又无法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沟通处理,并于事后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党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职权。

第二十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

第七章决定、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院部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办理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结合处级单位整体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院系党政班子工作和决策制度》(校党组〔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