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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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暂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03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件

第一条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第二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或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第四条主讲教师的认定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填写《黄山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拟主讲课程的教案,经所在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2.各院部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的,具有讲师以上的教师进行听课考核,填写《黄山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情况汇总表》,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

3.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教学校长和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对被认定教师进行审查、考核和认定。

第五条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予办理听课等考核手续。

三、管理办法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学校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七条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年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凡承担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因本科教学工作量大、主讲教师严重缺乏的专业和公共外语、公共体育专业,可适当安排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学院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申请表》,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后填写《黄山学院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申请情况汇总表》报学校,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六、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