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保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优化队伍结构,保障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现再次修订《黄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的服务期规定如下:
1、引进人员:编内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期为10年;编内引进的其他人员服务期为5年;人事代理专职辅导员服务期为4年,其他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服务期为3年。
2、学校派出国内进修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3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8年;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期为5年。其他进修人员:进修时间为一学期——一年,服务期为3年,进修时间为一年以上,服务期为5年。
3、境外进修人员服务期参照国内同类型进修人员执行。
4、在我校被评为副高级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服务期为4年;在我校被评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期为6年。
以上各类人员的服务期需遵循:1、就高不就低原则;2、如在此前与学院另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应累计计算。
二、服务期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并回校工作之日算起。如进修期间完成规定课时等工作任务,视同履行服务期。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下同)学校的,都应缴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及补偿金,具体如下:
1、引进人员:违约金及补偿金总额=相关费用(含:住房补贴、安家费及学校为引进该人员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所欠服务期年数/应服务年数+1万元人民币×所欠服务年数。
2、进修人员:学校为其进修培养所提供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差旅费、脱产期间工资福利等)的总和×所欠服务期年数/应服务年数+1万元人民币×所欠服务期年数。
3、在学院被评为副高、正高人员:1万元人民币×所欠服务期年数。
四、各类人员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其配偶(随调来我校工作的或学校照顾安排工作的)须同时调离。
五、引进、培养的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013年以前引进与培养的相关人员,按学校原相关规定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