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党建工作
黄山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1-19


一、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组织部今年陆续下发的《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政策问答,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四、学校党委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五、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六、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七、校级党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九、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十、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2.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3.由学校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进行研究审批。

十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级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由学校收缴其兼职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十六、对校、处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亦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黄山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政治面貌


现任职

单位(部门


现任

职务


拟兼职单位


拟兼职职务


是否取酬


酬金数额



现任职

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组织部门

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党委审批

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