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黄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院系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部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机关部门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医疗卫生、编辑等岗位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二、岗位设置
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管理岗位数占全校岗位总量18%。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学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即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为省编办核定的处级以上领导职数,科级以下(即七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
因我校已实施全员聘用,学校所有管理人员仍按现岗位予以聘用,并与“三定”工作有机衔接。
三、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要求;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与心理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五级职员岗位,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各级管理人员根据任职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逐级晋升。对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到高一级管理岗位。
四、聘用条件
1、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级干部(正厅级领导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对应三级职员。
2、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级干部(副厅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厅级待遇)对应四级职员。
3、五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正处级领导干部、正处级调研员和享受正处级待遇)对应五级职员。
4、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调研员和享受副处级待遇)对应六级职员。
5、七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正科级领导干部、主任科员)对应七级职员。
6、八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副科级领导干部、副主任科员)对应八级职员。
9、九级职员:科员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10、十级职员:办事员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
3、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确定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报管理、工勤人员评聘工作委员会审核。五至八级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由党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聘用并报管理、工勤人员评聘工作委员会审核。
4、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工作组对所有拟聘用人员进行审定。
5、公示。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6、聘用。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学校与五至八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授权各单位与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六、关于“双肩挑”人员
1、“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原为专任教师,已评聘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同时聘用在六级及以上职员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双肩挑”人员由学校按照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确定,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任期内不作调整。
3、“双肩挑”人员同时受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参加所挂靠院系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4、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非“双肩挑”管理岗位职员,首次聘用时可执行其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原按专任教师引进的非“双肩挑”管理岗位职员,可自主选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者可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执行相应的工资,占相应的岗位数量,但此类管理岗位职员在首聘期内须继续履行现管理岗位职责。其他非“双肩挑”管理岗位职员仅限选择管理岗位,不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5、具备实验、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编辑、图书资料、政工、经济、工程等其它系列职称的人员,不设置“双肩挑”岗位,目前已被聘在与所聘职称相关的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自主选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占相应的岗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