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山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党建工作
中共黄山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8-10

 

中共黄山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办学治院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通过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对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推荐和提名(本学院内设各职能科室、所属研究所和科研中心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要把好政治关,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应每月召开一到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参加会议人员为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党外行政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以及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各项重要举措,推动党委、党总支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四)讨论分党委(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学院党委、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推荐、决定干部任(聘)用工作。

(六)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组成。

(九)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方面的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分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工作例会或学院领导提出,书记综合考虑确定。重要议题确定前,应听取院长意见。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凡提交分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报人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八条会前酝酿

分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九条议事程序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会议表决

对表决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一条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秘书送阅会议记录。

(二)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除涉密内容以外,要及时通过学院信息公告栏和学院网页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分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五章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六条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分党委(党总支)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行文。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检查、督办。

第六章制度落实督查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院贯彻执行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要加强对学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制度。学校把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