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皖组通字〔2016〕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退休校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职务,包括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第四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组织相关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 领导干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七条 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组织兼职。
第八条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应适当控制。
1.校级正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2.校级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3.学校处级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不得超过3个;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应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严格审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退休校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应与其本职业务、教学科研领域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严格履行兼职审批手续。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1.在职校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须经学校党委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2.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经所在党委(党总支)同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兼职审批材料。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或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需由社会组织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仍需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拟兼职干部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组织章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两份。
第十二条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校党委审批;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报省委组织部的,须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45日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期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兼职或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股权激励(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学校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风险和法律责任由兼职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对因兼职影响履行本职工作的,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兼职干部应履行兼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党委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对违规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责令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兼职领导干部所在分党委(党总支)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兼职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职务变动后的3个月内补办手续。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