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16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皖发〔2014〕15号)和《中共安徽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通知》(皖纪发〔2016〕6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制度的通知》(皖教工委〔2016〕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责任主体包括: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通过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党纪〔2015〕5号)和《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及其配套措施的通知》(校党纪〔2016〕7号)规定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任务,并对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关键环节进行及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管理。
第四条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要重点记录个人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
第五条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重点记录个人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单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重点记录个人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校党委按年度向责任主体发放《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以下简称《记实手册》)。责任主体按照时间顺序,以摘要记实的方式在《记实手册》上进行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事项的重要措施、重要环节、重要结果也应当记录明确。同时,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保存有关印证材料。《记实手册》由责任主体本人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的记录应当及时、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插补、虚报、瞒报。校党委、校纪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年底集中组织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报告,作为责任主体尽责履职、检查考核、失责追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