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担任现职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主管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
(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批准;
(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校保密委员会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学校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九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