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干部管理
黄山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8-10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工作作风务实,想干事、能干事、办实事,乐于奉献,艰苦奋斗,努力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虚心好学,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廉洁自律,正确行使职权,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合作沟通意识强,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选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副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本科毕业生应具有4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应具有2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正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提任专业性强的正科级岗位。

(三)党务工作部门的科级干部、院部秘书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担任共青团内职务的,应当符合有关团干任职的年龄要求。

(四)专职辅导员一般须完成一届学生(四年)的辅导员工作,并须经学生处(学工部)签署意见。

(五)应聘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身心健康。

(六)特殊岗位的任职资格与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组织选派的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或在条件艰苦地区挂职的,提拔时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业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实际和科级干部配备的需要,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相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用人单位的建议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经过组织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组织推荐或竞争上岗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性质、人岗相适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商岗位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组织推荐,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由多部门组成的党总支需征求用人单位意见。每个岗位推荐初步人选一般应为1-2人。

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岗位、数量和范围。

(二)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经书记专题会研究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指导下,由考察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考察以个别谈话或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性原则确定。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根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注重考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

考察材料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时报送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小结、《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方案、有关会议讨论情况、考察谈话记录等材料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留存备查。

(四)研究决定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报校党委会确定拟任人选。

(五)任职

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交流范围:

(一)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应交流;

(二)专业性较强不宜与外单位交流的,可在本单位进行交流;

(三)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管理能力的;

(三)因工作和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一)年龄满50周岁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科级职务。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七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或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负有责任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岗位交流决定的科级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