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对待聘人员的管理,保证我校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待聘人员的范围
(一)个人虽申请应聘工作岗位但未被聘用人员。
(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被解聘或重新上岗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服从学校从全局出发进行岗位调整的人员。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时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五) 解聘、辞聘或拒聘的人员。
(六) 下列人员不列入待聘人员范围:
1、非在编的各类聘用人员。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因公致残人员。
3、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
4、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待聘人员的确定
各用人单位确定待聘人员须按一定组织程序进行:
(一)各处级单位成立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拟待聘人员,并列出拟待聘的原因;
(二)领导小组向拟待聘人员说明待聘原因,做好拟待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领导小组填写《黄山学院待聘人员登记表》(表中须据实写明待聘原因)并由组长签署意见;
(四)将登记表与拟待聘人员见面,经认可并签名。持有异议且不认可、不签名者,自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确定之日起,学校视之为待聘人员并按本办法管理。但待聘人员本人可在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超过6个月,调解、仲裁无结果而本人又拒绝到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接受统一管理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领导小组组长将登记表报人事处;
(六)人事处将登记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结论告知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七)领导小组将待聘批复送达待聘人员本人。
三、待聘人员的管理
(一)待聘人员必须在待聘批复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到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到登记。待聘人员逾期20日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待聘人员到中心报到后,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从用人单位转到中心,中心负责待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向校内外单位进行就业推荐。
(三)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应服从中心管理,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的整体利益。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中心将不予推荐上岗,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学校可根据各人的情况,组织帮助其参加技术或岗位培训,通过提高自身素质争取重新受聘上岗。待聘人员参加技术或岗位培训的费用自理。
(五)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单位就业的,经学校核实,随时停发其工资和相关待遇,并限期30日调出或返回,逾期不调出、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待聘人员的待聘时间自待聘批复之日起计算,待聘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学校将其所有关系按身份转出(编内合同制工人转入黄山市劳动管理部门托管,编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转入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 待聘人员的交流
(一)待聘人员应转变择业观念,主动寻找工作岗位,积极联系校内外接收单位。
(二)中心积极推荐待聘人员竞争上岗。
(三)各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应从学校的大局出发,优先考虑校内待聘人员,而待聘人员则应努力工作,履行好岗位职责。各单位在聘用待聘人员时允许试用,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由人事处办理调整手续;不同意接收的,仍回中心待聘。
(四)学校通过合理聘用编外用工,安排待聘人员上岗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五)凡学校提供了上岗机会(从介绍信开出之日算起),而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3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待聘人员的待遇
(一)待聘人员是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部分,享有在编教职工同等政治待遇。
(二)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自待聘的下月起按以下办法发放:
1—3个月内发放待聘前本人的全额工资。岗位津贴(基础津贴)、责任津贴、调节津贴(超课时津贴)不发;
4—6个月内仅发放待聘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津贴、预发奖励绩效;
13—36个月内,仅发给待聘前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若80%岗位工资低于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按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给)。待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待聘前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如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其档案工资相应调整。
从第37个月以后,待聘人员不享受任何待遇,学校随即将其所有关系转入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黄山市劳动管理部门托管。
(三)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人满45周岁)且工龄满30年(女满25年)及其以上的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享受的生活待遇低于本人退休生活费基本标准的(按待聘前工资标准计算退休费),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聘人员上岗后,其待聘期间停发的工资项目一律不予补发。
(五)待聘人员试用期满重新上岗后享受同岗位同职务人员工资待遇。
(六)待聘人员在一年内的待聘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待聘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七)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待遇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后勤服务机构、校办产业、附属机构交校人事处管理的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直到待聘人员正式受聘上岗时止。
六、其他
(一)文中用人单位是指校内各处级单位。
(二)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或待聘期限届满,关系转入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员,如果与学校签有协议的,离职前需按协议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和(或)培养费。
(三)待聘人员的管理和聘用过程中的争议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文件抵触之处以本文为准,本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