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
干部管理
黄山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执行力强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适应我校加快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具有活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各基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党章、工会章程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方式由校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和部署。

2.熟悉高校工作基本规律,在教学、科研、管理、党务等工作中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勤奋工作,具有担当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乐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相应工作岗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

4.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依规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6.近三年年度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能任满一届)。

3.从副处级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4.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曾任3年正科级干部;或担任教研室主任(校教〔200860号文件,200812月以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校教〔201419号文件,20146月以来)3年以上;或201212月以来担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3年以上】,其中:担任正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副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条内所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内聘。

5.提拔担任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等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拔担任财务处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担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提任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应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9.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动 议

第九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校党委书记专题会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由党委会议审定。校党委书记专题会由校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组成。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拟任职位未变的情况下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不确定具体职位的非定向推荐。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进行综合分析。

4.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分为学校、二级学院和其他三类。

1.参加学校推荐的人员范围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处级领导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现任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分工会主席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校教代会执委,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等;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学校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等。

2.参加二级学院推荐的人员范围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教工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副高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分工会、团总支负责人,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校工代会代表等。

3.也可根据任职岗位特点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一般先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第十八条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可以由党委集体推荐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九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第二十二条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三条考察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4.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校党委会讨论。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5.开展“凡提四必”。讨论决定前,对拟任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第二十四条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谈话人员为相关单位的科以上干部、副高以上人员、党总支委员、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分工会主席(所在单位教职工10人以上的,谈话人数不能少于10人;10人以下的,谈话人员为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等。

民主党派考察对象,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归入档案。

  

第六章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任)用

  

第二十七条校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拟聘(任)用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校党委研究通过的拟任人选在校园网“网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示情况,校党委决定聘(任)用人员。由校党委、校纪委对决定聘(任)用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和廉政谈话。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聘(任)用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一)实行选任制的,选举结果报党委审定后,由党委批复。

(二)实行委任制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任命或校长聘任。

(三)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四)人事代理人员担任处级领导的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所聘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党委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二条实行任期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八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八年的,换届时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三十三条推行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同时担任副院长;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总支领导班子。

三十四实行工作交接制度。职务变动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学校下发任免文件后,应在一周内与新任人员办理工作移交及有关离任手续。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竞争性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若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实行校内部门之间、机关职能部门与学院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工作,同时积极向校外推荐输送优秀中青年干部、推荐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或任职。

3.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八年)的原则上需交流,其中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交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一届者;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二级学院院长,确因工作需要,其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十九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同时担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会讨论处级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退出

  

第四十一条 推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参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年满57周岁处级领导干部可自愿辞职。个人书面申请,经党委研究同意,免去现任职务(保留相应待遇),回归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或在相关岗位履职。

第四十四条 “双肩挑”干部在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第四十五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党委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同级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纪实,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

第五十二条实行组织部与纪委办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三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规定,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