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校人〔2016〕20号
人事制度
2016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校人〔2016〕20号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导师是帮助青年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就业上岗的人员,其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为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师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黄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主要由校内就创业指导教师以及有创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主要来源有:

(一)具有较丰富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成功人士;

(二)具有创业辅导经历的高级咨询师、培训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

(三)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

(四)连续3年以上在学校从事创业教育教学和辅导,有教学辅导实绩,从事学校企业管理、就业创业咨询等方面的教授和专家;

第三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聘任条件: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与能力;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校内创新创业导师主要是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中聘任,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校外创新创业导师由学校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导师聘任的具体审核工作,报学校批准后聘任,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四)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

(二)对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实践指导;

(三)校外导师向学校创新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对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项目,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五)及时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黄山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根据创新创业学院工作安排,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校内导师按实际情况计入教学工作量,校外导师按学校相关劳务规定计酬;

(三)根据导师实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每年评选出优秀“创新创业导师”并给予奖励

(四)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五)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六)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课程讲座的方式:

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对活动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导师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新创业学院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就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四)以上三类咨询由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黄山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黄山学院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黄山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