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央和安徽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依法依规、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会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1.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
2.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对涉及面广、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决策失误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5.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执行不力或者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和行政决定,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
2.在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制度、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失察的;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中违反相关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各类招生考试、基本建设项目(含修缮)、大宗物资采购和各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4.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致使本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者;
5.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下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6.违反保密规定产生严重后果以及酿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营、合作、技术开发等经济合同、联合办学(班)以及其他协议,对学校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的;
8.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活动经费的评定、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9.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和失控,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擅自将单位设备、场地等资源租借他人而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六条问责采取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处级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第八条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九条受到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程序
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二)调查核实
(1)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在干部考核、工作考评过程中发现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问责调查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调查组草拟并制作《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内容,经党委研究下发。
(六)办理问责手续
《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机关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问责复查
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四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全校公开。
第十六条对省管干部实行问责,由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党纪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