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的实施办法(试行)
干部管理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是指学校在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干部群众有意见,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二)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日常工作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倾向,缺乏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和干事创业激情,在干部群众中存在不良反映,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四)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分数为倒数第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

(五)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境)管理、请假报告、会议考勤、离任交接等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有信访举报,但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或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所涉及,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七)较长时间处于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干部群众有反映,有必要对其本人进行提醒的;

(八)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较多,或所在单位的信访举报数量短期内上升幅度较大,需要向责任领导或主要领导沟通提醒的;

(九)上级组织转来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提出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提醒对象所在单位的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提醒谈话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书面提醒的,由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提醒通知书中须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提醒对象收到提醒通知书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发送部门。

第三章函询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是指学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反映的问题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应当向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

(一)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有反映,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三)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卸工作任务,淡化工作目标、放松工作标准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人用人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班子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被干部群众反映有违规经商办企业、在企业违规兼职取酬,或为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说情打招呼等行为,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七)所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与抽查核实结果存在较大不一致的;

(八)在“一报告两评议”中被干部群众反映存在“跑官要官拉票”等行为的;

(九)上级组织或其他部门转来关于干部有关问题,未作准确界定,为核实情况,有必要以函询方式由本人说明的;

(十)就同一问题经多次提醒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一)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提出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把函询反馈表报送发送部门。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按期回复、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问题以及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三条经函询和调查了解,对确有问题的函询对象,视情况作出处理。一般性问题,按有关程序进行诫勉谈话;问题比较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

第四章诫勉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是指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采取谈话方式或书面方式对其进行规诫教育。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部署不力,或执行学校党委决定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因决策失误或处理突发事件不力,给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一)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二)在上级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和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四)违反领导干部出国()证件管理规定,擅自办理或违规持有有效期内的因私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经多次提醒仍不交出所持出国()证件,或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

(十五)就同一问题经多次提醒、函询,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六)上级党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十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提出建议,经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与纪委书记、分管或联系诫勉对象所在单位的校领导沟通,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八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中层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中层副职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分管或联系诫勉对象所在单位的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 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谈话人在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诫勉反馈表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等;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事项应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诫勉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谈话或接到诫勉通知书后,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把诫勉反馈表提交到发送部门 。

第二十二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取消一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三条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督促后仍不能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谈话诫勉记录、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