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党建工作
黄山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党组(2008)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分党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各分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大对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校受学校党校和本单位党组织的双重领导。

第二章  分党校的设置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党总支按照就近原则联合建立分党校。条件成熟的,可单独建立分党校。

第四条  分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在所辖党总支委员、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中产生。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联合分党校校长、副校长由校党委指定。团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教导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做好分党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分党校的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分党校是各党总支培训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是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八条  各分党校接受党校的业务指导,在办学过程中要尊重和研究党校教育规律,认真贯彻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

第九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的工作安排,对本党总支的全体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开展学生党建理论学习研究。

第十条  统一计划、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颁发证书的前提下,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认真完成必备的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圆满完成分党校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的要求,结合分党校的实际,制定分党校学生党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党校要根据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每学期要定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根据各分党校实际,不定期安排学生党员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分党校兼职教师主要从校内熟悉党建工作、党性强、理论水平较高、教学能力较好的党务工作者和专业教师中选聘。也可由学校党校统一配备。

第十四条  建立各类学生培训班的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参加分党校培训的学员要填写《党校学员考核表》,经各党总支考核盖章和校党校审核盖章后存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档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将培训总结、学员综合考评成绩单上报校党校。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努力改善各分党校的办学条件,分党校应有保证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必要的活动开支,要由下拨党费、党建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学员的培训教材费和结业证工本费由学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  分党校的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十七条  分党校的培训内容有: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三)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分党校的培训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多样、讲究实效。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系统讲授、专题研讨与影像教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

第十九条  分党校要根据培训的对象和培训目的安排培训内容,采取相应的培训形式。要注意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着力提高学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第六章  分党校对学员的要求和考核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参训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学员请假要经分党校教导主任批准方可。凡在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旷课一次或缺席两次以上者,一律不予结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核。坚持考察、考评、闭卷考试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原则,通过检查笔记、培训学习总结、听取讨论发言、出勤情况等,对学员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变化情况及理论应用情况进行评价,该考核占总成绩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出勤、讨论和笔记20分,撰写论文20分),闭卷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百分之六十。总分和分项成绩均需达到及格以上方可结业,发给党校《结业证书》。

第七章  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校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各分党校的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校党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