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人(200949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皖和人才强校战略,在全校弘扬尊师重教、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各处级单位。

(二)先进个人:我校在职教职工。

(三)近三年以来已获得学校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不再参加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上述集体和人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二、评选名额

先进集体:每年4个。

先进个人:每年按教职工总人数的13%比例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科技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先进个人: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近3年在我校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与发展方面成绩突出。

四、奖励方式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学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向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奖金,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今后上级有关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和单位一般在近三年内获得学校同类表彰奖励的范围内产生。

五、评选程序

(一)下达文件,传达布置,各总支推荐评选。

(二)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申报表(见附表)及有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公开展示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

(四)评奖办公室整理材料并核实有关情况。

(五)评奖委员会评选。

(六)公示评选结果,收集反映意见。

(七)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评选时间放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