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关于教师进修的补充规定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关于教师进修的补充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人(20067

 

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地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中教师进修工作,根据院人(200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从本校实际出发,多种培养培训形式并举,在职为主,脱产为辅的原则;坚持计划在先,签约培养,合约管理的原则。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重点学科、新办专业等教学急需人才优先,教学、科研工作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优先的原则,结合教师个人申请,有重点地选派进修对象。

二、经费管理与使用

1、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由教育厅补助的专项经费、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拨出的专项经费和因进修违约交纳的违约金等三块构成,列入师资培训专项经费。

2、教师进修费用补助的标准暂时依据院人(200419号文件,报销范围为:在职进修的学费,学位申请费,面授交通及住宿费(须附面授通知)。各种报名费、考前辅导、教材资料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3、教师进修学习费用的补助报销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学习结束前,学校借支50%的学费,其余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待学习全部结束后,凭学位(结业)证书根据不同标准,一次核算,多退少补。

4、专任教师同一学历层次的进修,学校只提供一次费用补助机会。其中现有教师已参加过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又报考其它形式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待取得硕士学位后,凭学位证书,学校给予一万元的补助。

三、有关规定

1、硕士学位全脱产进修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自返校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且脱产进修不能两次连续进行。每次脱产进修后,回校服务应不少于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

2、分配来校的本科生,在完成必须承担的工作任务前提下,可在本人服务期内按规定申请非脱产学历(学位)进修。

3、凡属引进人才和调入人员,原则上服务期满后方可申请学历进修。对于政治、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等方面表现良好并乐于长期服务于本校的教师,确因提高学历层次需要且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按计划经所在单位特别推荐和学校审批后,可在本人服务期的第二年按规定报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即服务期满2年后办理入学手续)。特别推荐人数每年控制在教师总数的1%,优先考虑学历层次偏低、高学历人员引进困难的教学岗位。

4、凡在职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若在服务期内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等,均按违约处理(参见院人(200419号文件)。

5、非教学岗位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不脱产进修,进修费用补助参照教师进修执行。

6、各院、系现已在外(脱产)进修的教师每学期末须填写《学习情况汇报表》,交人事处存档;完成进修取得学位的教师须填写《在职学习情况鉴定表》,此表随进修学籍档案一同装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一次性奖励的依据。

7、本规定系院人(200419号文件的补充,凡未涉及条款,继续执行院人(200419号文件规定。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