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关于新进教师导师制的规定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关于新进教师导师制的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院人【200419

 

为提高新进教师的综合素质,促进新进教师的全面成长,尽快胜任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规范新进教师教学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进教师在正式上讲台前(或上课同时)应当随堂听同类型课(或相近课程)不少于40课时,有条件的系可以安排新教师听课、辅导、批改作业,一学年后再独立上讲台。

二、新进教师在正式上讲台前必须经过教学试讲,各系组织相关领导、教师听课评议,试讲合格者方可上讲台。

三、学校提倡并实行“导师制”,各系应在本系内确定一名思想、业务素质好,并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新教师进行个别指导,具体规定如下:

1、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在副教授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具有五年以上任职资格的讲师也可以担任新进教师的导师。指导教师应当是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科研能力、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

2、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工作要求是:

1)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和教学计划,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2)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0节,作出听课笔记,课后评讲,具体指导;

3)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帮助青年教师提高班级管理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研究;

5)指导期限一般为一个教学年度,如需延长,需说明原因,并报人事处审批。

3、新进教师应做到: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每次授课的教案应提前一周送交指导教师,主动请求指导,经常、主动汇报教学计划,听取指导;应认真完成指导教师提出的基本功训练要求;主动争取指导教师在科研、教研、管理能力方面的指导并完成规定的要求。

4、新进教师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在本系内安排,由系负责聘任与日常管理,并在每年9月中旬前落实,并将名单报送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5、学校将定期检查各系“导师制”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指导教师经验交流,评选和表彰优秀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按每学期20课时的标准酬金支付工作量。

四、今后,新进教师的转正、定级、定职,用人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中(三、123)提出的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新进教师见习期满后的个人总结和指导教师的意见),作为新进教师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