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若干规定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院人(200418

一、总则

    1、为适应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人才的流动,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系的人事调配指:调进学校(含分配来校的毕业生),调出学校、校内调配三种类型。

3、人事调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人才流动政策,坚持按计划工作,按程序办理。

4、人事调配应当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研究批准,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二、调进学校

    5、调进人员应当以编制为依据,贯彻从严控制,保证重点,坚持岗位论证,坚持条件考核的原则。

    6、用人单位在学校下达的编制结构内,根据以岗定需的原则,认真进行岗位论证,每年底向人事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进人计划。

    7、学校在充分考虑编制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提出全校的年度进人计划,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8、拟调进人员,应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进人的条件进行认真的条件考核并形成正式考核材料。凡未经岗位论证或未经考核或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正常程序,均不予办理。

    9、调进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统一分配,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服务期。

   10、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分配来校的本科生,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调出学校

   11、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在动态中实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12、申请调出者,须提前向人事处呈交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请调报告和其他材料。

13、经批准同意调出者,应在人事处下达同意调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调离手续,一个月期满仍未办妥者,学校停发其工资,除少数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同意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或同意撤回申请外(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调离),学校不再保留其现职,按辞职或自动离职按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中心。

    14、服务期未满,一般不同意调离学校,坚持要求调离者,须按《黄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的暂行规定》支付服务期补偿费。

    15、商调期问,拟调人员必须履行本人的岗位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16、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本省以及上级部门管理的人员调出均需履行报批手续。

    17、辞职需按规定事先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8、调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妥离校手续。

四、校内调配:

    19、根据工作需要,学校通过校内调配来调整人员的结构和分布,实现岗位人员结构的合理配置。

    20、校内调配通知下达后,调配对象、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办好移交手续,保证调配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新任岗位,各方面不得擅自设置障碍。

    21、调配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拖延报到时间,除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作旷工处理。

    22、附则:

   1)因组织需要的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