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关于开设选修课程的规定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关于开设选修课程的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12)31

 

为规范我校选修课程的开设,保证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专业面宽和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修课内容

选修课包括学校所属通识选修课及各院(部)所属专业选修课。

学校通识选修课内容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心理健康类、地方文化教育类等。

学校选修课内容为反映学科的新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或与本校专业发展相近的边缘学科,或开发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新课题、新实验,以及为扩大学生知识结构而开设的课程等。

学校通识选修课课时一般控制在32学时之内,各院(部)选修课时一般控制在1648学时。

二、选修课主讲教师

选修课主讲教师应由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并且至少已讲授过本科课程二轮次及以上,效果良好,或在拟开课程方面的科研实验工作中已取得较好效果,具有专长。

三、选修课开设程序

凡拟新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填写《黄山学院开新课申请表》,提出开课计划,编写出课程教学大纲。

新开设学校公共选修课由所在部门审核通过后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批。新开设学校选修课由学校组织论证、审批,教务处负责组织进行抽查、评估。

每学期中期由教务处网上公布下一学期全校拟开设的选修课。学校选修课纳入各专业培养计划当中。

四、选修课管理要求

1、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登录选课系统自行选课,成功选中方可修读。未选中的选修课,擅自听课及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2、学校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不予开课;院(部)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涉及的学生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重新选课。

3、学生所选课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退选,选中的课程不去修读,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4、任课教师授课时数要饱满,不得随意调停课

5、任课教师要加强考勤管理,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次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6、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如考核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需随下一轮次重修或改选。

五、 选修课教材

教材可外购或自编。外购或自编教材必须按照学校教材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学生按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