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1118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培养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各院(部)系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办法按《黄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开始前,若所取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8学分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因病重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计入。

第十四条 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开课院系领导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 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比例,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七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可视为不及格;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原则上百分制记,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应当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重修与先修

第二十一条 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仍不及格者和缓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则需重修(其中任选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重修)。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不及格课程。有机会重修而未重修者或重修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或重考,最后成绩以重修(重考)成绩记。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生可选择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教务处审批)或申请参加毕业前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的开设以插班重修的办法为主,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对量大面广的校定必修课、院系定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由教务处统一排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或全部免听,经批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听直接跟班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总成绩。未办免听手续,缺课达1/3以上的学生,其平时考核记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重修课程课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包括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准予毕业前重考一次。毕业前重考时间定于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上旬进行,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无故不参加毕业前重考者,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可视情况安排重考。

第二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审批后,在保证重修课学习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重修课、先修课的学习,应当按课程表准时上课,不能缺课。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优秀、学习能力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八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以上(含3.7)者,除德育课、政治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可申请2门以内(含2门)课程免听,自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填写《免听申请表》。

(二)学生持《免听申请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并应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平时考核及格者,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四)学生免听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已取得本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主辅修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开设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始。

学生主修专业修满8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的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学习另外一个类别的本科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应完成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要求的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要求的按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七章  试读、劝退、旁听、转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需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必修课学习,按有关规定选读各类选修课,并参加各类实践环节,学生每学期至少应取得15学分。

凡当学期所取得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所取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当学期取得学分低于15学分但大于等于10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8学分者,应予学业警示;

(二)凡当学期取得学分低于10学分但大于等于6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8学分者,应予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三)凡当学期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者,应予劝退。

(四)连续两次试读或累计超过两次试读,应予劝退。

第三十三条 试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试读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若短缺学分降到试读范围以下,可自动解除试读。

     第三十四条 旁听

(一)劝退的学生希望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在校旁听。旁听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旁听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对于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或一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除外,下同);

(三)旁听期间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等一切待遇;

(四)凡原学费未交清者,应当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五)在旁听期间,学生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取消其旁听资格;

(六)旁听学生在旁听期间的一年内没有受到新的试读或劝退处理,列入正常学籍,否则取消旁听资格。

     第三十五条 转级学习

(一)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需要重修的课程太多或本人觉得学力有限,无法跟上同年级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至毕业前一学期,累计有8学分未取得者,无毕业设计资格,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3、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学生若不按规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作自动退学处理。

4、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

(二)转入上一年级学习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计划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允许编入上一年级。

2、旁听生如果取得重修课程所有学分,并同时取得上一年级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也可允许转入上一年级。

(三)申请转级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三周内提出并办理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四)允许每位学生两次申请转级。

     第三十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或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

(二)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要求取得学位的,可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向学校申请毕业及学位重审资格。

(三)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并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四)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5月上旬)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需要住校学习,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勤集团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公费医疗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视重修课程情况,按下述形式进行学习:

1、随下一年级编班选课重修,跟班听课。

2、经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每学年开学初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后,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学生和家长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参加课程同堂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六)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黄山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本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当经本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由安徽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校学习的,应经转出学校及本校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四)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 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条 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转学意见(应注明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院校转入的,还应提供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申请,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旁听期满不能恢复学籍者;

(二)旁听期间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或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劝退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旁听手续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建筑学专业超过七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达到休学年限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以本学期或入学以来累计所取得学分数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章 毕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黄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关要求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重做)不及格课程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91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11级秋招及以后各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十三条 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与本《规定》一并实施。本《规定》由教务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