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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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特困生。家庭生活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提供学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消费低于在校学生人均消费的4/5。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生。

1、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

2、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

3、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来自单亲贫困家庭;

5、父母都失业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学本人月生活费在校消费不超过在校学生人均消费,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适时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我校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实行了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了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了以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院、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为单位,成立了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用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将申请表交到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特困生和贫困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报院、系评审。

(三)院系评审: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所报贫困生名单、《黄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院系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起本院系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更新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