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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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科(200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鼓励我校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增强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大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构建必要的科研平台,使科研真正地融入同学当中去,充分调动同学们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对象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2、学生科研项目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进校一年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支持个人申报。

3、学生科研实行指导教师制。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或一位以上的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与经验、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学生按照要求进行该项研究,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指导他们完成中期检查和结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范围

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且研究周期一年以内。鼓励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各院系对申报的项目要认真筛选,将参与项目的人数控制在2—3%

第三章 评审方法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本申请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申请立项的同学需逐项填写黄山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并由指导老师评定其项目的可行性、使用性以及新颖性。

2、由各院系汇总在指定时间内送科研处。

第六条 申请金额

每个项目的申请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000元。对申请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另行处理。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由科研处根据各院系提出的申请项目情况,分学科聘请相应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答辩。

2、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立项。

第四章 经费使用方法

第八条 学生科研项目活动经费建立专项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校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 使用范围

1、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2、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磁盘、制作材料等。

3、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4、用于项目研究必需的机时费。

5、劳务费、咨询费、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6、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课题主持人掌握使用,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报销。

1、每年集中报销2次。第一次报销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第二次报销时间为次年1月项目提交研究报告后。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时,所有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签字并按照校财务处的要求,统一粘贴在票据单上。所有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超额部分自理。

3、粘贴好的报销单据必须经科研处审核并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校内收据等。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5、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5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科研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后,立项项目负责人需与学院签订黄山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为期一年,每年6月,科研处将对学生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要求各项目组上交学生科研项目中期进展表,同时对部分项目组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召开科研进展情况汇报会,由项目组负责人将本组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向专家委员会进行讲解并回答委员会的提问。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科研处,同时必须将利用研究经费已购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及其他成果)上报并做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学生科研成果验收表;之后,科研处依据有关条款对各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对重大的成果将组织项目答辩会、成果展示会或学术报告会加以宣传和向上级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确因实验方法问题导致未出成果者,必须向专家委员会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由科研处、各院系共同组织。

第十七条 各院系管科研的领导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活动的开展范围、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院系文化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各院系应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章 总结、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由科研处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对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