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黄山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团学(201011

 

黄山学院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正当的兴趣和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和校园文明创建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大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丰富课余生活,优化校园文化环境,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加强社团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社团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黄山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强化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是校团委;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院系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委托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代管。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团。

第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黄山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六条 社团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赠与或计划拨款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社团必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有1名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法;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应挂靠某个单位以接受其业务指导,挂靠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院团委原则上不审批无业务指导单位的校级社团。系一级学生社团可参照上述条件由系团总支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财务管理制度;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社团的终止程序;

(七)其它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院团委在备齐第八、第九条所列有效材料后,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在拟成立社团试运作两个月,并证明其确实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后,院团委指导其填写《黄山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并予以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由院团委以公告形式宣布成立。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各学生社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社)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和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开支。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的;

(四)学习成绩差,学习有困难的。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有正式学籍的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

(二)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权了解 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持会员证定期注册(一学期一次),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会员有权向院团委反应。

第五章   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到院团委注册一次,方能开展活动。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由社团负责人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和上学期的经费收支情况;如不按期注册则不允许开展活动,凡未经注册开展活动者,将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会、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院团委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到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资产由院团委统筹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字必须重新登记,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由院团委以公告的形式公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考评工作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院团委参照社团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优秀社团评比工作,学年终评选优秀社团明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正副会长)及优秀成员,由院团委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系(室),作为学年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七)有其它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院团委将分别给以警告、限期整改、依法取缔的处分。

(一)社团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二)社团成员有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或赢利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经整改后仍未注册;

(五)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七章   日常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实行活动申报制度。在组织活动前,提前一周向院团委上交详细计划,说明活动目的、内容、方式、规模、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社团未竟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禁止任何人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各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团委批准后可用图形章或艺术章代替。

第三十七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院内各社团的活动,且坚持自愿原则。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等,事先必须向院团委申请,并提交应邀人或组织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且须经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出版公开发行刊物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出版手续。学生社团张贴海报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并张贴在指定位置。社团开展活动拉横幅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并定期撤除,严禁乱拉乱挂。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海报、对外联系必须署全名黄山学院学生*****社团(协会)

第四十条 社团招新坚持四个统一原则,即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宣传、统一招新,禁止社团私自违规招新。社团招新时间为新生开学后第三周,各社团招新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新会员名单,并填写社团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为方便管理,讲究实效,学生社团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组织跨校性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需经院团委同意,并自觉接受院团委领导。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团的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社团活动所需经费以会员会费为主,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报销。

第四十三条 社团资金的审批、报销手续

(一)审批程序

填写活动审批表(活动计划表)和资金审批表(资金预算表),报院团委审批;

(二)报销程序

1、填写资金报销表,发票凭据附于背面;

2、携带好相关材料 (如活动方案、活动审批表、资金审批表、活动总结、图片、活动报导情况、可再利用的物品等);

3、经社团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院团委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一周内给予报销并入帐。

(三)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或给予部分报销

1、活动材料不全者;

2、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未到院团委办公室报销者;

3、报销时有弄虚作假者;

4、经费严重超支者;

5、活动未达到预想效果者等。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相应细则应根据本条例制定,本条例与相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