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09)23号
为了保证学校的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学校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旅游。
第二条 出游活动的审批。
1、出游活动的负责人(组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班级组织的出游活动需报辅导员同意,经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并将申请表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团体组织的出游活动报所在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同意,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并将申请表分别报校团委和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2、出游活动的负责人(组织人)需在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活动方案和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活动方案中应包括安全预案,安全预案的内容应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目的、规模、内容、组织方式、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并确定两位老师作为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出游活动的要求。
1、学生组织的出游活动原则上在黄山市境内,并于当日往返。
2、学生组织的出游活动必须在节假日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3、学生组织的出游活动如需联系旅行社,必须是合法正规的旅行社;如需租用车辆,则必须是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运车辆。
4、学生组织的出游活动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与公共场所管理机构联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保护现场救治伤员,或拨打110、120、119处理,不得拖延。
5、学生组织的出游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上的各项法规,遵守活动纪律,否则造成的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组织者或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6、学生组织的出游活动,严禁到自然状态的水域游泳,不得涉足危险地域,否则由学生本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
7、由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擅自组织的出游活动,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由组织者和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