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黄山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方面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已注册的正在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审计处,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9人组成,委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附件一),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学号及其它情况;

(二)做出违规、违纪处分的部门;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证据及要求;

(四)收到《处分决定书》的日期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当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予以受理,接受申诉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补正完成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方法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为准)后,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复查结论,下达《复查决定书》。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一)不改变原决定的,将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

(二)认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本人并要求签收;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邮寄(挂号信)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九条 对每项申诉的复查,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至少二名委员作为申诉复查承办人;

第二十条 复查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处理、处分的种类,按照违纪性质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复查承办人与有关责任部门应密切配合;

(二)下发《复查通知书》(附件二)要求原决定处理、处分的部门(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处理、处分决定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用《复查反馈书》(附件三)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三)申诉复查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复查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认真复查,复查时不受申诉人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复查应查清以下问题:

(一)程序是否正当;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依据是否明确;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处分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复查后,申诉复查承办人应当提出具体复查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出据《复查决定书》(附件四)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下达;讨论中如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由成教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