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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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实践。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当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处分要恰当,同时应当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它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情节较轻,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认识态度及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以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训诫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作案多次(两次以上)、团伙作案、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对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挑逗、漫骂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和营养费,致他人轻微伤害的,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持凶器伤人的,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加重处分。邀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邀集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回校宿舍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吸毒,学生吸毒或提供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打骚扰电话或通过网上和手机发黄色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录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淫秽录像,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正常的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门卫、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宿舍及其它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烧油炉、酒精炉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财产损失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非法组织学生旅游、假期打工等活动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见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二学时到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学时到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到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学时到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作为旷课一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劳动等活动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协同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毕业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或所属地相关行政部门证明已改正错误,报经校长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扰、串供和作虚假证明的;

(三)在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或打击报复的;

(六)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者,本年度不得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称号,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比。已获得的,应当撤消其荣誉称号,退回所发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凡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其学位授予事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院系学生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院系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所在院系行文下发;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院系以上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决定,院系行文下发;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相关部门和有关院系共同研究决定,报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学生处行文下发;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下发;

(四)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决定,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院系以上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决定,院系行文下发;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相关部门和有关院系共同研究决定,报经校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行文下发;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下发。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院系认真审核。所在院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当有: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有关旁证材料;院系处理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章  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到校纪处分的附加处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各院系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处分不得撤消,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于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凡本实施细则中某处分以下若无注明,则不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入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有错误行为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