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院学(200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学校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依法治校,严格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秉承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或重修,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者应修学分数是学生升级、留级、降级、跳级的依据。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考试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除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被黄山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由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治疗费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字的相关条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不超过学制两年内,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传销和直销活动。学生不得自行组织旅游活动和中介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优秀毕业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等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违规、违纪、法行为的性质和过程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严重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记,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根据笔录整理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安徽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在黄山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