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试行)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黄山学院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10-2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质量,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的通知》(教外来〔2000〕29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我校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由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我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内容与标准包括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

(一)奖学金年度评审定量评价

奖学金年度评审定量总分100分,其中道德品行满分30分,学习成绩满分30分,学习/科研态度满分20分,参加活动情况满分20分。

1.道德品行(满分30分)

对奖学金生的道德修养、知华友华、集体观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量化加减分项目参照《黄山学院国际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2.学习成绩(满分30分)

学习成绩以学年正考平均学分绩计算,补考不纳入成绩统计。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学习/科研态度(满分20分)

根据出勤率、课堂表现、学习/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4.参加活动情况(满分20分)

考察奖学金生在社会工作、社会责任、对外交流和文体素养等方面的表现,包括担任学校、学院学生干部等经历;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参加国内外各类活动、会议经历;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在正规媒体发表新闻稿等。量化加减分项目参照《黄山学院国际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二)奖学金年度评审定性评价

针对奖学金生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参加活动等情况,进行描述性综合评价。

第六条 学校根据评审内容与标准,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奖学金年度评审定量评价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年度评审定量评价为60分以下的,合格,提出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意见,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学金评审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4.其他导致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行为。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学金评审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4.其他导致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行为。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恢复。

第九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发布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通知。

2.具备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资格的学生,按年度评审通知要求,按时填报提交《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

3.国际教育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4.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召开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会议,审议评审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5.学校将评审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6.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国际教育学院将评审结果通知到每位参评学生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