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教学研究
黄山学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2-15

校教〔2017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治安,保障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和分工

第三条 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监督指导做好学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各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采购的审批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联系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同时负责安徽省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系统的填报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明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种类、目录,负责本单位此类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采购、领用台账,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备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学校签订《黄山学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实验室、教研室等),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年终安全考核范畴。

第三章  申请与购买

第九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用单位应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尽量寻找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代替剧毒化学品。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确无替代品时,须填写《黄山学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采购使用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保卫处备案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由保卫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根据准购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统一向公安机关指定供应商购买,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相关部门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后5日内,将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报保卫处。使用单位按时据实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管理等情况报送至保卫处,做到每周一报。保卫处通过“安徽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领用中“双人”由使用单位负责指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设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和化学化工学院应建立小型危化品中转库,危化品入库前要履行移交、清点、检验、入库等手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安排专人管理危化品库,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应坚持按需领取的原则,不得多领,领用时必须进行手工登记,不得使用电脑登记;任何人不得在实验中截留药品。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当日领用、当日退库,并建立健全领退、使用消耗台账。对当日领用剩余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应当及时全部退回剧毒品仓库。使用完毕的空瓶须统一回收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月应对本部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领用、消耗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对剧毒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相关纸质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检查和管理工作,该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实验人员、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前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应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技能。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使用现场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处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所产生的废液、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降解后作为普通废液进行回收,如确实无法自行处理,使用单位必须单独保管(含废弃剧毒品包装物),不得和普通化学品废弃物混放,严禁私自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固。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爆炸、泄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安检、环保、公安、卫计等政府职能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学校有权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以国家最新修订和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